【強盜案不起訴】警方移送最輕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所律師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6少連偵字第229號

 

告 訴 人  李O麟  住桃園市中壢區OOOOOOO

 

被   告  劉O鴻  住桃園市平鎮區興華OOOOOOOOOOOOOOOO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劉哲睿律師

 

被   告  蔡O辰  住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OOOOOOOOOOOO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敍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意旨略以:劉O鴻、蔡O辰及少年鍾O濬(民國89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犯強盜、毀棄損壞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凌晨,先由少年鍾O濬駕駛車號7737-M7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蔡韋辰、被告劉O鴻等人,於行經桃園市中壢區育英路某處之土地公廟時,見告訴人李駿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8532-J7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認有機可趁,竟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瑞士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毀棄損壞等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4時許,在上開地點,先由被告蔡O辰請求讓其搭乘便車,告訴人應允而讓其上車,嗣被告蔡O辰旋即持瑞士刀架在告訴人之脖子上,並喝令其交出財物,因而使告訴人不能抗拒,遂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過程中少年鍾O濬及被告劉O鴻等2人分別持鋁棒砸擊告訴人所駕駛之8532-J7號自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左後視鏡及左後車窗玻璃,因而使玻璃、後視鏡等物碎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劉O鴻、蔡O辰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加重強盜、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

 

二、被告劉O鴻、蔡O辰涉犯毀棄損壞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核被告劉O鴻、蔡O辰所涉,均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O麟業已當庭撤回告訴,有偵查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劉O鴻、蔡O辰涉犯強盜罪嫌: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知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

 

(二)據被告蔡O辰、劉O鴻等2人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搭乘少年鍾O濬所駕駛之車牌號7737-M7號自用小客車至該處乙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強盜、毀棄損壞等犯行,被告蔡O辰辯稱:當時伊以2000元之代價向告訴人李O麟購買K他命,但是伊懷疑不純,便與告訴人生口角爭執,伊就先打對方,後來伊就跟友人下車拿鋁棒砸車,劉O鴻當時覺得怪怪的,就下車過來將伊和友人拉上車,離開現場等語;被告劉O鴻則辯稱:伊當時在車上,伊沒有砸車等語。經查,本件告訴人李O麟(涉犯偽證、誣告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業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3639號案件偵辦中)固指訴在上揭時、地遭被告等人分別持瑞士刀抵制脖子及持鋁棒砸擊車輛玻璃、後視鏡,因不能抗拒,遂交付財物等情;惟於偵訊時卻改稱:對方表明係來尋仇,沒有叫伊交付財物,伊也沒有將財物交付對方,是事後打架結束後,才發現伊的手機及錢包不見,因為當時警詢時伊太慌亂,所以說錯等語,其指訴前後不一,則益發啟人疑竇;又證人及少年鍾O濬則證稱:當時伊開車載被告蔡O辰與劉O鴻等人前往現場,伊跟被告劉O鴻在車上,渠等看到蔡O辰與李O麟起口角,就跟劉O鴻下車去阻止等語,核與被告2人所辯上情大致相符;參以告訴人於本署偵訊時陳稱:因為當時伊手機和錢不見,因為錢是要交給殯儀館的老闆,所以一時慌,但手機和錢之後都在伊車輛後車廂找到等語,甚至於106年12月11日具狀向本署表明是伊事情沒記清楚乙節,有卷附告訴人之陳報狀乙紙可稽,自難僅以告訴人之指訴逕認被告2人涉有上情。據上,本件除告訴人之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自不能僅以其片面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人曾在上址對告訴人為強盜、毀棄損壞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有何告訴人指訴之犯行,揆諸首開規定判例意旨,自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而遽令被告等人擔負罪責,故應認被告等人之罪嫌均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檢察官 林欣怡

 

 

 

*不起訴處分的意義:

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告訴人未聲請再議,或再議之聲請被駁回,此時該不起訴處分即已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其他再審的事由,否則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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