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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新聞分享】法官毛松廷:笨蛋,問題不在於唯一死刑

日期:2017-11-28

近年來兒童遭殺害的案件頻傳,相較於其他族群,遭受暴力對待的兒童更屬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弱勢團體,但現行實務在量刑上卻常不符社會期待,修法調整刑事責任是否就是解決的終極辦法?

毛松廷法官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於106年11月28日針對兒童遭到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與法官量刑發表文章探討。毛松廷/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2017/11/28 00:02 蘋果即時新聞

 

近日立法院為了《勞基法》紛紛擾擾,然除了勞工之外,社會上還有一群無法上街頭為自己發聲的弱勢群體,那就是兒童。兒童處於暴力犯罪陰影下,是弱勢中的弱勢。月初立法院審查提高殺害兒童者刑責的相關提案,有立委就在案由明確指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遭隨機殺害之案例頻傳,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行為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不符社會期待」。

 

輿論不滿法官通案的量刑「行情」,由來已久,為民喉舌的立委欲限縮法官對殺童被告的量刑空間,只是冰山一角。

 

現行量刑實務,法官大抵從最低刑度開始往上量起,通常判處比最低刑度多2個月到6個月之刑期;會判到中度之刑以上的,已是少之又少;判到最高刑度的,更寥寥無幾。這樣的作法的確與國民法感情存在頗大落差。

 

面對立委提高殺童刑責的提案,法官應謙卑的體認,量刑實務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刻。(須強調的是,筆者雖接受國民對於法官普遍量刑過輕的批判,但不認為法官應該迎合一味追求重刑的民意偏好。「罪罰相當」才是法官在個案中實現正義所應當履行的使命)

 

不過,殺童改成唯一死刑或終身不得假釋,問題就解決了嗎?

 

首先,殺童者適用殺人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在現行法下,殺童者並非不能處以極刑。所以在殺人罪之外額外增訂殺童罪,並無實益,反而把有限的立法能量拿去「做虛工」,畫蛇添足。

 

至於實務上罕見判處死刑,輿論多歸咎於法官廢死,或嘲弄法官輕信被告可教化,但量刑本就非常艱難而複雜,個案中必須考慮的因子很多,科處死刑更如同歐陽修在《瀧岡阡表》所形容的「求其生而不可得」,法官並不能輕易採取「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的鄉民標準。

 

反之修法一旦通過,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勢必顯然過苛,不但將造成整體刑罰的輕重失衡,法官也會迫於「法重情輕」,在裁判時援引酌減條款(例如《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法律適用的結果仍有相當機會不予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只達不到修法目的,反而會使立法權與司法權為了捍衛不同價值,徒然耗損彼此的威信與正當性[1]。此外更將引發違反國際人權及違憲疑慮,不利於我國在國際上的法治形象。

 

其次,對兒童施暴造成兒童死亡的行為,未必構成殺人罪。實務上能認定為殺人罪的案例,幾乎是基於直接故意而殺害兒童者(例如近年數起割喉殺童案,新聞請參見《蘋果日報》:台灣隨機殺人案 5年4起釀7死),所以即使修法通過,仍會有許多兒童受暴死亡的案件,無從適用。換言之,修法增加的保護效果十分局限。

 

統計上,介於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間灰色地帶的凌虐兒童致死案件,反而為數更多。這類案件依照目前實務的判斷標準,通常不易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殺意。(近年矚目案例有:男童王昊被害案;近期案例請參見《蘋果日報》:狠男虐死女童 無力母摸女童照落淚)

 

然而兒童身體極脆弱,且缺乏自救能力,凌虐又是一種極端惡性的傷害型態,一般人都能認知到凌虐兒童導致死亡的風險,顯著高於一般的傷害犯行,因此凌虐兒童致死的處罰,應重於一般的傷害致死罪,介於傷害兒童致死與殺童兩罪之間才合乎法理情,甚至考量兒童的特殊脆弱性,把死刑也納入法定刑,亦無不可。故增訂凌虐兒童致死罪,比起「廉價正義」的提高殺童刑度修法,才是立法院真正刻不容緩的任務。

 

民間一直都有呼籲增訂凌虐兒童致死罪的倡議,尤其同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王薇君女士為此已奔走多年(【專訪】司改推手王薇君 曾被勸放棄「狗吠火車」 )。這些年來立法院亦非沒有相關提案,但多年下來,至今只調整了《刑法》第286條的構成要件和刑度,增訂凌虐致死罰則的立法進度始終遙遙無期。比起提高殺童刑度,凌虐兒童致死罪之增訂,才是更能保障兒童生命權及伸張社會正義的法案。

 

唯有透過凌虐兒童致死罪的立法,我國才可建立對於侵害兒童生命法益的完整刑罰層級(最嚴重的是殺童罪,依次為凌虐兒童致死罪、傷害兒童致死罪)。唯有國家先在規範層次上善盡提供兒童周延法律保障的義務,司法部門及行政部門才有法可循,否則殺童與傷害兒童致死犯行之間刑度不足的灰色地帶,會一直存在而不斷激起民怨。

 

事實上本屆立委在今年才又提案增訂凌虐兒童致死罪,甫於9月下旬一讀通過,正待付委審查。筆者呼籲全體關心兒童人身安全的立委和大眾,一起來敦促凌虐兒童致死罪的立法。同時也呼籲執政黨團,只要拿出拼《勞基法》修法十分之一的力道,凌虐兒童致死罪的立法必可水到渠成。難道攸關國家未來命脈的兒童人身安全,比不上一例一休嗎?

 

[1] 立法院認為法院判太輕,無法保護兒童,只好拉高刑度;法院卻認為拉高刑度的立法太苛刻,不符合個案正義,只好給予減刑,但減刑本該是例外,卻因為重刑化的立法而變成原則。常見的類似例子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一樣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不得不經常性的減輕為有期徒刑,在此礙於篇幅無法詳述。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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