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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本所新訊 | 【死刑議題】林鈺雄律師:法務部長有執行死刑義務!< 蘋果即時新聞2018/06/28 > «鷹騰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專業律師事務所»

日期:2018-06-28

【台灣應否恢復執行死刑】台灣近月發生數起震驚社會的分屍案,大眾再度討論處以極刑的可能;但台灣自2016年執行最後一次死刑迄今未再執刑,面對罪大惡極的犯罪者,應否恢復執行死刑?我們邀請法界人士、受害者家屬與教育者從不同角度進行辯證,您怎麼看?

 

林鈺雄/律師

 

死刑是否存廢的問題,在台灣社會一直是個爭議性很大的議題,因為死刑的存廢從來不是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以外更牽涉了政治、道德、社會、宗教,等因素,即便單純從法律上來思考這個問題,考慮死刑的重大性跟不可回復性,若要慎重思考這個問題,至少也還得從立法、行政、司法三個層次去進一步思考死刑這件事,而這三個層次簡單來說,就至少包含了「法律到底要不要保留死刑的規定?」、「法官在個案上到底要審酌那些事項後才可以判處死刑?在重大治安事件,或顯然泯滅人性的案件下,有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判死刑?」、「法務部在接獲死刑定讞的判決後,能不能不執行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執行死刑?執行死刑的過程中要遵照那些程序?」等等問題。

 

台灣現行法制對於死刑的肯認

 

在立法上死刑到底要存在或廢除,若從刑罰目的的觀點出發,不外乎聚焦於應報、特別預防以及一般預防此三種觀點,這三個聽起來惱人的專有名詞,其實便已涵蓋了台灣大部份人民對於刑罰的想像,這樣的想像則構築了死刑現階段仍存在於台灣《刑法》中的現狀。主張應報者認為刑罰是國家對於已經發生的犯罪者所做的回應,而這個對於罪刑的回應必須合乎比例,然而怎樣的刑罰才合乎比例呢?有認為所謂合乎比例既罪刑重大之人「應得」之刑罰既應為死刑,也有認為殺人不等於既須償命,而應綜合考量一切情狀,不只是客觀上法益狀態,也還得考量主觀動機及心智,所以死刑應限於極端邪惡案件。

 

另外,相較於應報理論著重於面對犯罪人破壞的修補,預防理論著重在未來不再發生,其中特別預防者,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者再度犯罪,所以因應犯人個別的情況不一樣,而施予隔絕或矯治,對於無矯治可能者,死刑得達成社會永久隔離;而一般預防則著重於刑罰的威嚇作用,也就是刑罰的「殺雞儆猴」效果,透過執行刑罰的本身亦或是快速的執行刑罰,達到嚇阻其他人有樣學樣的犯罪。簡單說完上述三個理論後,不難發現台灣現行法保留死刑,意味著立法者所希望的無非是肯認當重大犯罪者出現時,死刑可以做為選項、意味著肯認死刑擁有殺雞儆猴的效果、意味著肯認當出現罪大惡極的犯罪時,我們可以用死刑當作永久隔離無矯治可能的犯罪者。

 

法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死刑

 

在台灣動輒有「整部《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甚或代議士常有「重大犯罪唯一死刑」的呼聲,不僅對於《憲法》原則及現行法認識上有所欠缺,也忽視這樣的主張在刑事政策上欠缺效用。對於被告得以求處死刑者僅有在被告所犯法定刑有死刑時才可以處以死刑,而考量到死刑係終結人民一切權利的極刑,處刑後人民的生命將不可回復,是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故死刑應謙抑適用。步驟上則必須先審酌被告具體個別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等犯罪情狀,以及《刑法》第57條所列的科刑條件,無論自罪刑均衡之觀點抑或自一般預防之觀點,都有處以死刑的必要時才得予處以死刑。

 

法務部長應有執行死刑的義務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從條文結構上來看現行法的確賦予法務部長就是否簽屬死刑執行令沒有期間上的限制,然而這樣的規定並不是賦予法務部長擁有不執行死刑的權利,否則無異肯認行政權可以專擅的否定立法與司法的決定,做為執行者於衡酌個案已無再審、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程序正在進行、個案的司法程序亦無瑕疵而有執行上的疑慮時,就必須依法迅速執行死刑,不得無故拖延,否則,不啻為單以行政權在實質上廢除死刑。

 

當國家收歸被害人復仇的權力後,在立法允許、司法審視後,行政權就有忠實執行死刑的義務,行政的裁量空間在此刻是有限度的,如果沒有忠實的執行或僅在發生重大案件才執行,則無異以行政權架空立法權與司法權,怠惰死刑之執行,不僅不符合現行法律制度之要求,亦傷害社會大眾之法感情,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有義務、也有責任讓死刑的執行遵循特定的機制審視及確實執行。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628/13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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