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貨交易
本所當事人(共三人)因數年前涉犯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調查局傳喚到案,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經本所莊明達律師自調查局傳喚時,即為被告辯護並於偵查中與檢察官協調獲得檢察官同意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當事人因而未遭起訴,省卻為法院判刑之風險。
非法經營期貨顧問業務,經本所律師辯護,獲緩刑判決
【期貨交易法】遭檢方起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經本所協助辯護,一二審均獲無罪判決確定。
【期貨交易法案】本所當事人潘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遭警方移送經營地下期貨,經本所律師辯護,獲緩起訴處分。
因期貨交易遭請求損害賠償,經本所律師代理,獲全部勝訴判決
當事人楊先生獲無罪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