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案不起訴】經本所律師協助辯護,當事人高先生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4968號

 

 

 

被 告  高O佐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江鎬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被告高O佐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晚間11時7分,在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O段OOO號O樓住處,與其前妻黃O嫻(2人於108年9月OO日兩願離婚)因小孩看護有所糾紛,經警到場處理,因不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黃O浩、吳O航之處理方式,明知上開2警員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與上開2警員發生推擠行為,並對該等警員稱「你現在在要流氓是不是」等語2次,以此方式對該等警員施以強暴、脅迫。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二、不起訴之理由:

 

(一)被告高O佐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伊與黃O嫻離婚後都一直住在一起,事發前伊在客廳打遊戲,小孩直接踢伊一腳,伊就拍了小孩,黃O嫻就報警並指控伊家暴,警察來後伊問黃O嫻這種事為何要報警,當時伊只覺得黃O嫻無理取鬧,警察認為伊有家暴嫌疑,伊就跟警察說沒有家暴,後來伊認為警察執法有問題,罔顧伊權利,執意要讓黃O嫻帶小孩離開家中,伊認為這不符合當初離婚協議內容,過程中警察有將伊壓制,伊問警察為何可以打人,警察說是伊自己跌倒,伊覺得伊受到不平等待遇,伊才說「你現在在要流氓是不是」等語。

 

(二)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妨害公務罪嫌,無非係以員警前往上址處理之過程中,被告有與警員發生推擠行為,並曾對警員說上開言語為據,經勘驗警員之秘錄器錄影錄音紀錄及被告提供對著住家門前之電梯之監視器錄影紀錄,被告與警員問確有言語及肢體接觸、推擠等情,此有警製職務報告、錄音譯文各1份、本署勘驗筆錄2份錄影擷取照片等在卷可稽。再被告與黃O嫻於108年9月OO日兩願離婚,之後小孩每週1至週5之生活起居、開銷等生活條件由被告負責,週6及週日則由黃O嫻負責等情,有108年9月OO日終止結婚協議書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辯稱警員執意要讓黃O嫻帶小孩離開家中,其認為這不符合當初離婚協議之內容,其為保障自己權利等情,並非無稽而遽予不採。另警員在處理上開紛爭之過程中,對被告阻擋警員執行職務之行為,有排除阻擋之推擠動作,惟該動作過大略有不當等情,有桃園市政信箱回復被告資料1份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與警員間雖有言語及肢體動作之紛爭,而有不妥,然究其背景原因,並非全然無因,是客觀上判斷,尚難認定被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而以該罪責與之相繩。

 

(三)綜上,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5月27日

 

檢察官 王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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